chunjuan 2007-11-27 14:19
请教!如何理解“权利为主观的法律,法律为客观的权利”
《民法总论》第二版 郑云瑞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87页“权利为主观的法律,法律为客观的权利。”从逻辑角度我无法理解。或许以我中国人的逻辑我无法理解。于是我上GOOGLE找了下,找到一篇名为《怎样理解:权利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其中有对该句的解释([url]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120297[/url]):“德国历史上的法学正是这样处理这一语源学上的问题的。他们为了回避法学中Recht这个关键词在使用上的混乱,将权利表述为subjektives Rechts,而将法称之为 objektives Rechts,前者即为“主观权利”或“主观的法”,而后者又可理解为“客观权利”或“客观的法”,由此表明了德国人的一种传统的法思想:权利,从其享有主体的主体性,即个体性的侧面而言,乃是一种主观性的存在;而法则是这种权利的客观化,为此是一种“客观性的权利”或“客观性意义上的权利”,而权利也可认为是一种“主观性的法”或“主观意义上的法”。……”
我们的翻译到底有没有问题?我觉得是有的,但是首先我不是该外语的专家,也非法学专家,更非翻译专家,也不是哲学家,对逻辑也不精通。
象我这样的学法律的学生该怎么理解这种泊来概念?在中国权利就是权利法就是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hunjuan 2007-11-30 19:10
德语上一个词能同时代表权利和法两个概念,中文里没有这样的词,那么把中文中的权利和法等同起来是否妥当?
龙行天下 2007-11-30 19:29
法语中“权利”和“法”也是同一个单词(droit),我觉得,“权利为主观的法律,法律为客观的权利”,指的就是权利的可处置性,和法律的明确性。权利虽由法律赋予,但由权利人自由、主观决定的,所以是“主观的法律”;而权利客观化、明确化、公示化以后,那就成了法律了。
chunjuan 2007-11-30 19:58
谢谢,其实还是汉语比较好,因为权利与法确实不能完全相等,而法语和德语中的权利与法虽属同一单词,但是却有必要区分二者,成为2个不完全相等的概念.汉语中本来就是区分权利与法的,所以,也不必要非把权利与法凑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