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 2008-6-1 12:14
国际公约中文文本的纠错与重译
[quote]为什么会出现文本之间的不一致?也许1998年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可以给我们一点启发:该规约最后一条也规定“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但实际上,由于规约内容复杂,加上大会议程非常紧张,因此尽管起草委员会为保证 6种语言文本最大限度的一致而进行了不懈努力,但最后通过的被宣布同等作准的6种语言文本还是很快被发现出现了一些错误,于是采取发给与会者勘误表的形式将闭幕时表决的文本略做了些改动,最后将正式文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由上可知,对于国际公约中出现的诸多译误,还不宜简单地拿译员当替罪羊,因为许多情况下是赶急件赶出来的,甚至是随着会议讨论、不断修改而在同声传译中完成的,来不及字斟句酌。更有的当事人披露,译员被关起门来搞翻译,或者当急件来应付,没有列席旁听谈判的机会,不了解各国的立场,跟踪不了遣词造句的意图和来龙去脉,不能与目的语国的代表商讨,致使翻译脱离外部语景,难免抓瞎;译员如同机器,译员的智力劳动以手工作坊的方式来管理,定额定量,计件计时,根本不念及原文的难易轻重,更不念及质量。
以上说的是文本转换中的谬误和不精确处,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重视,那就是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是在几十年前翻译的,囿于当时的情况,译员的用词造句相对于当代,有些会变陈旧,有的词义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会成为废词,还有的是当时找不到对应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如今有了对应词。以《联合国宪章》为例,它翻译于1945年,对于我们这些在新中国文字改革后成长起来的学人,就感到一些地方有理解的困难,需要借助于相关的诠释才能明白。皮特·纽马克 (PeterNewmark)说过:“翻译的读者是当代活着的人,因而每隔30年应修订一次。”[/quote]来源:[url=http://news.sohu.com/20080601/n257206120.shtml]法制日报[/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