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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 2008-7-16 00:00

火车票退票

[quote]火车票退票该不该收取20%退票费?这个问题再度引起关注,缘于北京律师董正伟建议国家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取消退票费。国家发改委日前回函称,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发改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我觉得,我们不必再拘泥于退票费是不是铁路部门的霸王条款一类问题了。承认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说是一个进步;旅客退票,的确也有可能造成运输企业的损失,比如发车前几分钟退票,该票就有可能卖不出去,旅客损失20%退票费,铁路企业损失可是更高达80%。而且,按照现行规定,如果旅客发生伤病原因,发车后还能退票,铁路部门已经很“人性化”了。
但是,目前所谓的“合同关系”,说到底还是一种半拉子的合同关系,或者说是不平等合同关系。若是平等的民事合同,那么,如果因为铁路方面的原因比如晚点造成的退票,就不仅不应该收取退票费,还应该弥补旅客的损失,也应该按同等比例返还旅客损失补偿费才行。
这还是小事。更大的问题在于,既然是平等民事合同关系,火车票就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服务合同,具有财产性质。旅客应该有权自由支配他的这份合同或财产,比如转让。但是在这个转让过程中,铁路部门可是从来不考虑旅客损失的。相关规定认为,旅客在私下转让车票过程中,只要高出票面价格5元便按倒票处理,轻则罚款,重则拘留。但很多旅客在购票过程中,却是辗转从票贩子手中购得高价票,而且还有时间等方面的损失。在春运等铁路运输高峰,这种情况尤甚。铁路运输部门单方规定旅客自行转让客票不得高于票面价格5元,事实上剥夺了旅客公平地获得损失补偿的权利。[/quote] [url]http://tdh318.blog.sohu.com/94090199.html[/url]

所以偶突然就想知道法国的火车票退票是如何处理的icon_yi.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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