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王利民王泽鉴关于中国民法典草案的讨论

前面部分偶用笔记的 目前还没整理


王利民报告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法学院客坐教授(2005年4月16日起)

只有法律行为制度 才能充分
才能理解意思表示是怎么产生的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特方法
法国法之所以没有准则

代理的多种形式 委托代理可以合同形式规定 但是法定代理不是
因此代理可以放在总则里面
法律行为成为总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离婚相关的协议不能使用合同法的规定

总则里面考虑民事责任制度 现在我们整个法律制度方面对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忽略和轻视 最重大的缺陷 在民事立法的工作中
大量的部门立法更多的考虑行政的责任 首先考虑首先管理范围 然后审批 然后需要报材料 然后罚款等
应该约束公权,保障私权 给民事主体更大的空间
政府管理的资源是有限的 完全有政府来调控的模式是很难管理
证券市场,管的太多,对投资者保护较少
环境保护 大家都寄希望于政府的罚款 如果鼓励受害人去主张 这种环境保护的模式可能会发挥更好的效果
所以在民法典需要对民事责任的规定
从优先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 应该 这是保护私权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在刑事犯罪 受害人是否允许之外提出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分则方面
应该规定独立承担的人格权
人格权在民法分则一直没有得到体现
一直存在着重物轻人的倾向
1986年5章单独设立了人身权 与其他权利的并列 实际上是为民法典的分则奠定了基础
民法典之所以成为
是因为首先规定了人身权
一直没有把人格权作为一种制度来传播
文革对人格权的摧残到了登峰造极的……

人权保障史上的巨大进步 民法通则将人格权作为单独一章出现
哪怕是一种宣誓的话语
把生命作为最高的法意 基本原则 对一些相关的机构规定保护的义务 比如医生不能因病人在交不起费用的时候拒绝医疗 …… 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承认生命权 并作出详细的规定
某些人的理由是人格权是很重要应该放到宪法中考虑 有一定的道理 宪法对人格权的宣誓越多越好 但是我们没有宪法法院 公民的人格权被侵害后 如果只在宪法中有规定 那么公民就无法提出请求 通过什么得到帮助 因此必须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的保护 宪法规定的权利更可以说更多的是对政府规定的某种义务
宪法没有被直接援引的
人格权是主体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但是人格权并不等同与主体资格,人格权之所以要成为一种权利而不是资格,因为主题资格是无法得到救济,只有权利才能得到

人格权的进一步发展趋势是人格权的商品化

债权总则
建议搞一个小的债权总则
因为我们有一个体系完整的合同法

债的履行 侵权是否需要履行 赔偿如何履行 如何确定数额:1双方协议(履行合同),单方语录 2 法院判定(执行生效) ——因此放在合同履行即可

关于侵权法的独立成编问题
债法体系很难同时包容合同法和侵权法

大陆法民法典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
侵权法在大陆法系中基本以判例法形式出现
传统的大陆法把侵权法放在债法 随着侵权保障的扩大 不能单归结在债

法律的含义 限制公法 保障私法


人格权 债 合同 侵权 婚姻继承

王泽鉴评议
台湾大学教授

民法通则第二章的讨论 个人与个人 个人与法人 法人与法人(讨论后加入的)
1804法国民法 18))奥国民法 1896德国民法1900年实施(威廉大帝)

民法通则20年来 基本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下来

体系思考方法

罗马法的继承使得法学科学化

外在体系:形式上的 意思表示 单独行为 合同
内在体系:法律本身规定的价值判断

赞成
1 制定一个完整的民法典 无论对法律的学习 使用 培养 都有帮助

特色
1 人格权 人格权的保护是未来民法发展的重点 人格尊严 人格 人格权 人格的具体化 —— 人格可以涵盖整个民法
宪法上的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
人格权具有财产层面和精神层面
商业化的人格权财产权被侵害如何获得补偿
宣誓的规定也许有必要
能不能在构成要件上更为明确 在法律解释适用上……
最具创意嗲部分

民法总则是以合同为中心导出来的抽象化原则
最近德国民法的学习也从买卖等行为出发

英美法以侵权法为中心
德国民法对侵权的限制比较多 因为求助于契约法

财产与财产权区别

民法的扩大就是人格的扩大人的自由的扩大?民法的体系再加上一些特别法。
一个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人是无法为国家作贡献。

11h35结束
《高等院校专业参考》主编;《专业 职业 事业》丛书召集人
《欧洲留学生手记——法国卷》主编;《当代留学生手记》丛书召集人
东东大卖场,望各位支持
房地产经济师;杭州市房地产学会 会员
杭州市翻译协会 理事 副秘书长
平湖中学杭州校友会 常务理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