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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社会交错中的当代法学学术史
漠雪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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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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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社会交错中的当代法学学术史
时间:2005年8月23日 作者:贺卫方(北京大学教授)
就法学而言,有若干特点使得它与其他人文以及社会科学学科相区别。最突出的特点可能是,在中国,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当代学科。古典时期,我们虽然也有律学,但是,与西方罗马法以降的法学相比,明显地缺少超验的价值诉求,与此同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以及处理纠纷和案件的官员选任标准上的非专业化等等也阻碍了一个职业化司法阶层的兴起。法国著名汉学家爱斯嘉拉(J. Escarra)曾这样评论道:
在西方,法律总是被尊崇为多少是某种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是神和人的女王,它好像是无上律令加之于每个人的身上,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在规定着和调节着各种社会活动形式的效能和条件。西方曾有过这样的法庭,其作用不仅是运用法律,而且常常就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所提出的和所辩护的各种争论来解释法律。若干世纪以来,在西方,法学家们已经建立了一种分析和综合的结构,一种不断要使成文法各种体系的技术要素完善化和纯洁化的“学说”大全。但是,当我们转到东方时,这种景象消失了。在亚洲的另一端,中国在她已经建立起来的精神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强大有力的体系之中……就只能给予法律和法理学以一个卑下的地位。虽然并不是没有司法机构,但她只是愿意承认自然秩序,并且只是推崇道德的准则。……中国虽是一个学者辈出的国家,但她所产生的法律评论家和理论家却的确很少。(氏著《中国法》,1936年法文版页3,转引自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卷二,1990年中译本,页554-555)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6723&type=1003
带着爱跪在这片土地上,就像跪在一个维系着真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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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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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拙见:西方法律原则多源于哲学思想.欧洲的唯心主义阵营是十分强大的,而其中的不可知论阵营更是影响巨大,他们觉得世界是不可为人所认识的,所以必须做出确实可行的规则以供使用.
而东方人是相信"人"的,特别是相信他们的"天子"是有能力管理一切的,所以律法只是他的左右手,辅助他管理而已,而天子不但能认识一切事物而且可以自行判断作出判决和行动.
也许这是造成中国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的其中一个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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