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龙行天下 @ 2006年5月20日 23:06)
有争议,说明这个命题出得好、出得妙!欢迎avoir参加!
下面有请lele分析并答辩avoir的观点,相信你能给一个精彩的论述。
呵呵,感谢老大无产阶级的无限关怀,我试着说说我的观点吧。请大家批评指正。
公平和效益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任何正当法律都体现这两个价值,宪法也不例外。所以对“效益”价值的体现贯穿宪法的制定,修改等过程及宪法本身。效益在法学中的解释,我理解为利用尽可能少的社会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利益。略举一例,通过最科学有效的方式设置政府部门,难道不体现“效益”么?再如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对于经济制度的修改,同样也体现了“效益”价值。宪法体现出来的各种价值追求,并不限于明文规定,同样也包括宪法条文中蕴含的“题中应有之意”。公平不是效益的前提,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交叉关系。没有公平,效益无从谈起;同样没有效益,公平也不可能得到长久实现。这是法律价值追求,也就是“应然”。
同时,由于人类资源消耗相对需求总是稀缺这一大前提的客观存在,决定了除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制定或适用过程中,对于“公平”和“效益”不能够时时刻刻都同等的尊重,而正因为公平和效益互相依存互相影响的关联关系,才产生了在何种情况下应该侧重何种价值的讨论。也就是“实然”。事实上,在制定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必须在公平和效益之间有所侧重。
CPE的合宪性,是因为这个法案本身被裁定是“公平”的,而不是用“效益”这个价值来抗衡“公平”。(如你所说,效益不能抗衡公平的,反之,公平也不能抗衡效益)。宪法追求的公平,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公平,更包括实质上的公平。“差别待遇”在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下正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美国宪法的解释对于这部分内容的研究非常成熟,主要通过严格审查差别待遇的种类,范围以及合理程度来防止差别待遇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缺陷”。(相信这些大家都知道,就不赘述了)对CPE而言,宪法委员会判定合宪,就证明他必然满足公平原则和效益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原则。可惜,由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并不象美国最高法院那样能够强有力的实行宪法审查权,而且法国民众也不承认宪法委员会的
权威性,所以很遗憾cpe最后还是被撤回了。(题外话一点,中国没有实行宪法审查,法国宪法委员会这样的模式能不能够应用到中国呢?现在学界也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但是我的观点很悲观。)
最后,对于cpe的争论,涉及方方面面。公平和效益之争主要是从决策者的角度考虑的。相信龙大的意思并不是集中在讨论时事,而是想借助这个案例发掘背后的经验,更有用的还是对中国的启示,毕竟我们的任务是完善伟大的祖国。

呼呼,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水平有限,怕怕的说。忐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