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发表一点看法.lele说"公平和效益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我不是很赞同.不赞同在"基本"二字."基本"则是说不可缺少.法的"效益"并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举个例子,如果立法者制定一项法令:所有人上街都要戴墨镜.很显然该法令没有"效益"可言.但是,一项没有"效益"的法案,我们只能说它不合理,要证明它不合法,则需要证明他违背了另外的法律基本价值,即公民行为和表达的自由.如果没有诸如战争等公共危险(比如外星人入侵)来证明对自由限制的必须性,那么该法案是不合法或者说不合宪的.而它不合法的基础并不是它没有"效益".
也就是说一项法令可以没有"效益",但不能没有公平.当然这不是在否定"效益"的重要性.就好像一个人如果没有手足眼耳鼻依然可以生存,但如果没有心脏,大脑则肯定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