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宪法没有列举基本权利,也没有提及隐私。从1971年的著名案例起,宪法权利逐步得到了宪法委员会的承认。在那个著名案例中,委员会宣告,它可以参考1946宪法的序言尤其是“公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包括1901年法案中的结社自由。 1992 年,在实质性修改1958年宪法的背景中,发布了一个报告建议将隐私权加入1958年宪法之中。有趣的是,这一报告并没有建议在基本权利一节或者宪法序言中包括隐私权。另外,报告建议在司法宣告“每个人的有权获得他人对自己隐私和他的人格尊严的尊重”的基础上将隐私加入第66条下。然而,随后的修宪并没有采纳此建议。结果是,隐私仍然没有被包括在1958年宪法之中。 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宪法基础被宪法委员会最近的案例法所弥补。在看来似乎忽略了隐私问题之后,委员会在1995年一个关于闭路电视的案子中承认了隐私问题。在那个裁决中,违约国将隐私的概念与1958宪法第66条下的个人自由概念相结合。宪法法官注意到侵犯意思可以导致侵犯个人自由。这一推理在1997年的判决中得到确认,在其中宪法委员会宣称不尊重隐私可能导致侵犯国民和外国人的个人自由。然而,在1999年Loi de finance的判决中,宪法法官没有发现三个政府部门即公共审计、税务和关税部门,为了核查纳税人身份和住址的目的而使用身份证号码是对隐私和个人自由的侵犯。 然而,隐私在法国法中的地位由《欧洲人权公约》而得到了加强。该公约在1974年得到法国政府批准并从那时起构成了法国法的一部分,但是法国法官们不愿意在判决推理中明确适用这一公约。法国立法机关也几乎不曾在制定法律时以该公约为渊源,虽然议员们可能充分意识到了公约的条款。例如,据说,1970年法案以及民法典第9条就是受ECHR的启发制定的。但是法案本身却根本没有提及公约。类似地,最近的一个控制移民的法案据说是依照ECHR 关于隐私的要求起草的,但是它本身没有以明示方式提及该公约。最近,法国法官开始在隐私案件的推理中与民法典第9条一起采纳ECHR的条款。法院发现,在某人已经披露了他的隐私之后再公布他的隐私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然而,在此案中很难评价ECHR第8条的作用因为法庭并没有将它与民法典第9条作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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